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5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5180號債權人 張文翔 債務人 潘國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投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雖於歸仁郵局有存款資料,惟帳戶餘額僅新台幣(下同)36元,不足手續費250元而無執行實益,另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而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號」,此有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