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 陳慶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名宏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6,267元(12,216,267+300,000+300,000=12,816,2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