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洪金城 被告 楊壹郎
辛文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被告 楊子毅 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有關被告楊子毅附帶民事訴訟移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原告於同一起訴狀所並列之被告楊壹郎、辛文日,同時裁定。又有關被告楊壹郎、辛文日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仍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有關被告楊壹郎、辛文日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依職權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