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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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吉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複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告彰化縣大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鴻喜 訴訟代理人 聞慶璽 訴訟代理人 曾育珊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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