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儀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19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儀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儀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傷害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6、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表示「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等語,顯見受刑人已陳述其意見,無必要再函詢或提訊受刑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2、5、6、8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3、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附表:受刑人林儀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2月27日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109年12月28日至110年1月4日(2次)110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7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等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71號111年度簡字第1724號111年度簡字第2159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6日111年9月23日111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71號111年度簡字第1724號111年度簡字第21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8日111年11月10日112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9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6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8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3日(2次)110年5月6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8日110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94號等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94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111年度簡字第228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2年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111年度簡字第2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0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4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編號78罪名洗錢防制法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4日11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號113年度簡字第198、415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7日113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號113年度簡字第198、4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3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97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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