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960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6分別為持有、施用、轉讓、販賣毒品等案件,屬同質性之罪,然各罪之犯罪時間有所間隔,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4至5另經原判決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附表:受刑人許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初某日起至111年4月12日止111/09/26111/08/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3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0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豐簡字第27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日期112/01/16112/08/11112/08/1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豐簡字第27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21112/09/20112/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14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0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03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09/27111/09/14111/11/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0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0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113年度易字第725號判決日期112/08/11113/01/25113/04/1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113年度易字第7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0113/02/26113/0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01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21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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