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原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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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原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勇松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
第3行前段「105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
4月26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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