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原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9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家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
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