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黃曉妍 律師債務人 張明輝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第三人拒絕塗銷不動產登記回復為債務人所有,依確定判決為辦理塗銷登記,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未請求程序中所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