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8號聲請人 連振逢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雅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