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訴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訴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易字第92號原告 李台生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 曾俊卿 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本院應先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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