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豪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豪亮自民國一百零一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參與詐騙集團,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多起詐欺取財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具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於民國101年8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101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