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育誠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育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4日│100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654號│緝字第9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102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888號│執字第2093號│││││(執畢日103年3月3日、│││││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