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賴錫湖 債務人 許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繼文於民國99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
0萬元、13萬元合計143萬元整,借期均起於民國99年04月27日至114年04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六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85%、第七至十二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2%、第十三期以後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4%,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㈡債務人許繼文於民國99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
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99年08月17日至114年08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六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85%、第七至十二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2%、第十三期以後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4%,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㈢債務人許繼文於民國100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70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100年01月14日至105年01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4.69%,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102年
01月17日、102年01月14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許繼文一次清償所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述之欠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108961││2月27日起│││││0元│││││├──┼───┼─────┼──────┼──────┼───────┤│02│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345467││1月17日起│││││元│││││├──┼───┼─────┼──────┼──────┼───────┤│03│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108955││2月27日起│││││元│││││├──┼───┼─────┼──────┼──────┼───────┤│04│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6│││445042││1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961││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5467││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3│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955││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新臺幣│許繼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5042││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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