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賢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為「以徒手及手持木製球棒之方式毆打 陳豐淋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檢察官已於本案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9月26日假釋出間,於109年1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其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綜合判斷各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參酌上開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犯詐欺罪之前案,與本案傷害犯行,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犯罪型態各異,難認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故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有債務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徒手及持木製球棒毆打告訴人陳豐淋成傷,顯見被告欠缺對他人身體法益之尊重;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並非輕微,且被告迄今尚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木製球棒1支,雖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品並非違禁物,且未扣案,因該物品取得尚非困難,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803號被告陳俊賢(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賢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4月,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與其員工陳豐淋因汽車修復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110年8月29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河堤旁之廢棄壘球場,手持木製球棒毆打陳豐淋之頭部、大腿及手臂,致陳豐淋受有頭部鈍傷、左前臂挫傷、左大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豐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賢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豐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復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110年9月1日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足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檢察官林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