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民國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承審法官許蕙蘭(下稱承審法官)將系爭事件及聲請人提起之其他訴訟合計6件,均定於111年8月17日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不堪負荷,故聲請人聲請分散庭期,但未獲准。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16日至18日因急症而住院治療,嗣於111年8月19日出院,聲請人已於111年8月22日、29日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因承審法官曾對聲請人表示:「法院磁場不好,少到法院。」,故聲請人聲請遠距視訊開庭,但承審法官卻未依司法院第183次院會通過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規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之規定,當事人經法院通知兩次而不到場者,方能依一造之辯論而為判決,聲請人僅於111年8月17日之庭期請假一次而已,承審法官竟以聲請人未到場為由,逕為一造辯論之判決,故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事,始足當之,若僅不滿法官對於訴訟進行之方式,則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
(二)觀諸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理由,主要係指承審法官將聲請人之數宗案件均集中排在同一日期審理、未安排遠端視訊、對聲請人為一造辯論判決等情,惟聲請人所指摘者均係承審法官對於訴訟進行之方式,並非承審法官有法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亦非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聲請人自不得以上述事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至於聲請人不服承審法官對於訴訟進行之方式,則係聲請人得否尋求救濟及如何尋求救濟之問題,但此均不在本件討論及處理之範圍內。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王獻楠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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