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聲請人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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