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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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聲請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呂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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