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36號原 告 林成達 林逸笙 被 告 林世綸 訴訟代理人 王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長慶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