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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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36號
原   告  林成達
       林逸笙
被   告  林世綸
訴訟代理人  王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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