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絹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4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係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甲○○竟基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6月間某日起,先購入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在高雄市○○區○○街○○○號前騎樓地「林園早市場」內擺攤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9月22日
9時30分許,經警前往該處查獲,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市值估價表各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2份及查扣物品估價表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各1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4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4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非法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故被告自106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地點持續陳列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同一重處斷。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103年12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5年4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經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達百餘件,數量非微,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指定使用商品│││││期限(民國││├──┼──────┼─────────────┼────────┼───────┤│1│PORSCHE圖樣│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男女兒童服│││││112年8月31日│裝│├──┼──────┼─────────────┼────────┼───────┤│2│NIKE圖樣│商標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合夥公司/被授權人美商台灣│(聲請意旨誤載為│││││耐基商業有限公司│00000000號,應予││││││更正)/108年9月││││││30日││├──┼──────┼─────────────┼────────┼───────┤│3│adidas圖樣│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111年10月31││││││日││├──┼──────┼─────────────┼────────┼───────┤│4│UNDERARMOUR│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圖樣││111年3月15日││└──┴──────┴─────────────┴────────┴───────┘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號│││││││││││├──┼─────────┼───┼─────┤│1│仿冒保時捷商標之褲│80件│00000000│││子│││││││││││││├──┼─────────┼───┤││2│仿冒保時捷商標之上│58件││││衣│││├──┼─────────┼───┼─────┤│3│仿冒耐基商標之外套│9件│00000000│├──┼─────────┼───┼─────┤│4│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4件│00000000│││上衣│││├──┼─────────┼───┼─────┤│5│仿冒UnderArmour商│7件│00000000│││標之上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