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大國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5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及管理費欠繳名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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