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7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7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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