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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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501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後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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