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有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份附卷可稽。
二、被告行為後,區域計畫法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中二十二條之法定刑由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法處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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