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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