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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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文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3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
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判決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5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03年8月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