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48號原告 游昇訓 即昇興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造福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29元,應徵第一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內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