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99號原告 吳文雄
梁進雄 黃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吳文雄、梁進雄、黃南華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907元、2,340,068元、208,375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24,265元、2,210元,扣除其等前各自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分別補繳16,736元、23,765元、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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