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原告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雯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向本院提出104年度存字第245、246號手續費影本,被告應具狀說明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4號案件有無為強制執行或清償等情。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