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黃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勝定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4月30日│38,070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2│洪勝定│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4月18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3│ 莊美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05年4月20日│71,12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004│ 殷榮宗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4月20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5│ 葉蓁霈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4月30日│8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006│ 賴寬龍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105年4月17日│135,123元│0000000││├──┼─────────┼─────────┼───────┼───────┼───────┼──┤│007│ 陳正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5年5月31日│110,8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008│ 柳國和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105年6月10日│11,442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