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林招 于訴訟代理人 陳德信 被告 溫芳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