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德宇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
7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德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德宇自民國97年12月22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九龍齋公司)業務員,負責客戶之訂貨、送貨、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反覆實施侵占九龍齋公司貨款及貨品之接續犯意,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後,未繳回九龍齋公司而逕自侵占入己;復於98年3月17日(起訴書載為98年4月29日),前往客戶鵬利有機蔬果專賣店瑞安店,將該客戶訂購而後退貨之5箱純黑糖載走,未繳回九龍齋公司而侵占入己;又於98年間離職時,前向九龍齋公司提領之貨品未銷售完畢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原應繳回九龍齋公司,楊德宇亦未繳回而逕自侵占入己。
二、案經九龍齋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德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又本案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德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61頁、第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九龍齋公司負責人 李一鳴 、證人即告訴人九龍齋公司職員 周桂蓮 、證人即告訴人九龍齋公司職員 李璟諄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8頁至第11頁、第178頁至第181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4頁至第16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九龍齋公司97年10月、11月、12月客戶靜園有機生活坊請款單各1紙、98年1月客戶慈生食品行請款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各1紙、98年1月客戶真善美有機生活坊請款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各1紙、客戶不一樣有機健康坊98年1月6日訂貨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各1紙、告訴人九龍齋公司98年4月29日001號函客戶鵬利有機蔬果瑞安店函文1紙、被告97年12月至98年4月22日總收入總支出結存表1紙、被告98年3月28日業務移交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
9頁至第161頁、第167頁至第173頁、刑事告訴狀證2、證3),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於98年4月29日,前往客戶鵬利有機蔬果專賣店瑞安店,將該客戶訂購而後退貨之5箱純黑糖載走,未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等語。然查告訴人九龍齋公司98年
4月29日001號函中,載有「退回何人:業務楊德宇。退回日期及時間:大約下午5點左右,開白色小車載走」等語,而鵬利有機蔬果專賣店瑞安店店長 陳鵬利 另以傳真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本人陳鵬利98年3月17日中午來店上班(早上有請人),看到九龍齋寄來黑糖5箱,以為是總公司訂的貨,或是貨運送錯,於是打電話請九龍齋業務楊德宇先生處理,當天下午約PM17:00左右,業務楊德宇先生開1台銀白色小轎車,將5箱黑糖載走」等語(見偵卷第17
3頁、第140頁),且告訴人九龍齋公司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犯罪事實欄一,亦記載被告係於98年3月18日離職,顯認被告應無可能再於起訴書所載之98年4月29日載走5箱黑糖,是起訴意旨認被告於98年4月29日,前往客戶鵬利有機蔬果專賣店瑞安店,將該客戶訂購而後退貨之5箱純黑糖載走乙情,應有所誤認,自應由本院予以更正,且更正後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仍屬同一,本院自得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任職期間,利用業務上送貨、收款,持有公司貨物及客戶繳交款項之機會,將其所持有之貨物及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業務分際,盡忠職守,於受雇九龍齋公司之際,利用業務上經收貨款及持有貨物之機會,擅將上開款項及貨物而侵占入己,使九龍齋公司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侵占之金額尚非至鉅,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償還侵占款項,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52頁),堪認尚有悔悟之心,併斟酌被告學歷專科畢業,現有正當職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告訴人九龍齋公司之負責人李一鳴雖為被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見本院易字卷第51頁刑事陳述狀),然查被告曾於99年
1月20日因詐欺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同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本件犯罪雖未構成累犯,然其狀況亦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情形不符,是告訴人所請,於法不合。又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陳稱: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其侵占之款項及貨物數量雖非至鉅,然亦非微,對告訴人業務之經營管理上已造成相當損害,難認其等犯罪情狀有何情輕法重,而在客觀上顯可憫恕之情形。且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等因素,本院均已於被告所犯罪刑之刑度內審酌,自無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收款時間│客戶名稱│金額│├──┼──────┼──────────┼──────┤│1│98年1月19日│靜園有機工作坊│5040元│├──┼──────┼──────────┼──────┤│2│98年2月13日│靜園有機生活坊│1400元│├──┼──────┼──────────┼──────┤│3│98年2月18日│靜園有機生活坊│1190元│├──┼──────┼──────────┼──────┤│4│98年2月23日│不一樣有機健康坊│1040元│├──┼──────┼──────────┼──────┤│5│98年2月26日│慈生食品行│3402元│├──┼──────┼──────────┼──────┤│6│98年2月27日│真善美有機生活坊│4032元│└──┴──────┴──────────┴──────┘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1│山楂紅果│1│120│120元│├──┼──────┼────┼─────┼──────┤│2│油切梅│84│150│12600元│├──┼──────┼────┼─────┼──────┤│3│老茶梅│2│150│300元│├──┼──────┼────┼─────┼──────┤│4│純黑糖│123│200│24600元│├──┼──────┼────┼─────┼──────┤│5│老橄欖│63│120│7560元│├──┼──────┼────┼─────┼──────┤│6│純黑糖塊│9│120│1080元│├──┼──────┼────┼─────┼──────┤│7│益母膏│12│450│5400元│├──┼──────┼────┼─────┼──────┤│8│益母素膏│13│450│5850元│├──┼──────┼────┼─────┼──────┤│9│桂花梅│20│120│2400元│├──┼──────┼────┼─────┼──────┤│10│紫蘇梅│36│120│4320元│├──┼──────┼────┼─────┼──────┤│11│小清香梅│30│120│3600元│├──┼──────┼────┼─────┼──────┤││││總計│67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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