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彩英 訴訟代理人 劉錦文 被告 鄒詩綺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明細繁瑣、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