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楊陳亂 附民原告 楊禎裕 附民原告 楊禎祥 附民原告 楊禎娟 附民被告 陳火旺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交通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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