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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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子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中華 民國111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92號、第10512號、第12047號、第12447號、第12448號、第12449號、第12464號、108年度偵字第1011號、第1263號、第2480號、第114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同月18日生效施行。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繫屬本院,並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所規定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之案件,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因此,如僅對宣告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即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認原審之宣告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蔣子翔(下稱被告)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而未就犯罪事實及宣告沒收部分聲明不服(本院卷第210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刑之加減事由:
一、被告與蔡○宏、黃○浡等3人(蔡○宏與黃○浡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號、第36號判處罪刑確定),自民國107年9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三人以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蔡○宏與上游成員取得聯繫,並由上游成員指示前往指定
之地點,取得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工作用手機等物品後,轉交給被告,再由被告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交付給黃○浡。
㈡隨之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姓名不詳之人,透過附表所示
之詐欺方式,與附表所示之人(下稱沈○芬等人)取得聯繫,由詐欺集團成員對之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沈○芬等人陷於錯誤,進而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㈢嗣黃○浡另行透過工作手機之聯繫,由詐欺集團成員告知詐欺
款項已經在何時匯入,且匯入特定之人頭帳戶等情形,再由黃○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超商、郵局、農會、銀行等處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持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
㈣黃○浡於提領滿相當金額後,再由黃○浡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
給被告,另由被告轉交給蔡○宏,而由蔡○宏另行依照指示之方式,轉交給上游成員,再轉給詐欺集團。被告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報酬。
二、所犯罪名: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10、12至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6、9、11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數次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各應論以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蔡○宏、黃○浡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蔣子翔所犯附表所示21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被告就洗錢犯行,已於原審審判中坦承不諱,原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案量刑審酌事由。
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文。然此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竟參與詐騙集團犯罪,詐騙民眾財物,戕害我國社會經濟秩序,且本案被害人人數非少、受騙金額非微,衡酌其生活、經濟情狀,難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致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不能再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云云 ,尚非可採。
參、上訴論斷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民眾被詐騙之新聞,竟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仍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為本案詐欺犯行,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相當程度之財物損失,並協助詐欺集團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斟酌其與附表編號3、9、12、14、19、21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原審金訴卷三第195至199頁、第201至203頁、第205至209頁、第211至213頁),然因被告入監服刑,故並未依約按期付款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原審金訴緝卷第209頁),並有原審法院之電話紀錄附卷可考(原審金訴緝卷第183頁);其餘被害人則迄今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再參之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時間、參與詐欺集團之分工角色為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工作手機、收取車手提領後之金錢轉交予蔡○宏,其於詐欺集團中犯罪參與程度非深,暨被告所獲利益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入監前從事賣菜及臨時工等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高職肄業,未婚,無小孩,無人需其扶養,入監前與父母同住(原審金訴緝卷第20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另綜合考量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避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使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本院另審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至本院辯論終結前,仍未能提出已依前揭和解條件按期賠償被害人之證據,或另與尚未達成和解之被害人積極尋求和解以賠償其等之損失,亦即本院對被告之量刑基礎與原審並無不同,經核原判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均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於上訴期間會陸續給付和解金額,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故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明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入之時間、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帳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宣告刑及沒收1沈○芬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給在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住處的沈○芬,佯稱為其友人 林青萍 ,因為資金需求,需要借錢云云,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⑴於107年9月28日中午12時許。⑵匯款11萬元。⑶ 游善任 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8日下午1時27分許高雄市○○區○○街00號/梓官蚵仔寮郵局6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7年9月28日下午1時28分 許同 上50,000元⑴於107年9月28日下午2時35分許。⑵匯款3萬元。⑶游善任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8日下午2時5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梓官光明店20,000元107年9月28日下午2時59分許同上9,000元2 沈基煌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給在臺北市中正區的沈基煌,佯稱為其友人,因為做生意需要錢周轉,要商借款項云云,致使沈基煌陷於錯誤,不疑有他,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23分許。⑵匯款3萬元。⑶游善任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40分高雄市○○區○○路00號/梓官蚵仔寮郵局11,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41分同上19,900元3 郭有亮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9日晚上8時許,撥打電話給在臺北市中杉區錦州街的郭有亮,佯稱為蝦皮購網路平台客服,因設定錯誤而將之設定為批發商客戶,會從帳戶扣款,需要從常用之銀行帳戶中去設定云云,再由集團成員打電話給郭有亮,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需要從手機內的網路銀行程式辯稱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匯款。⑴於107年9月29日晚上10時15分。⑵匯款49,985元。⑶游善任之國泰世華帳戶。107年9月29日晚上10時2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高雄大學店50,000元(分3次,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⑴於107年9月29日晚上10時26分許。⑵匯款20,123元。⑶游善任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9日晚上10時3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 超商藍田店20,000元107年9月29日晚上11時1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梓本分行1,000元4 陳欣妤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打電話給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三段志光補習班上課的陳欣妤,佯稱網路購物遭網購平台扣款,應止付轉帳云云,隨即由集團成員另打電話,佯稱為中華郵政公司客服人,要求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9日晚上7時18分許。⑵匯款30,000元。⑶ 劉徐銓琁 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9日晚上7時3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後勁郵局3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 林宜萱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9日晚上8時38分許,打電話給在新北市土城區員林街住處的林宜萱,佯稱為「歡樂鹿」公司客服,之前網路購物因疏失,設定為購買12組云云,隨即另由集團成員打電話給林宜萱,佯稱為華南銀行信用卡的客服中心,佯稱需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9日晚上9時24分許。⑵匯款29,985元。⑶游善任之國泰世華帳戶。107年9月29日晚上9時35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亞新店3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吳慶治 集團成員於107年10月1日上午9時許,打電話給在臺北市中山區心生北路3段住處的吳慶治,佯稱為其姪女,亟需用錢云云,致陷於錯誤。⑴於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⑵匯款150,000元。⑶ 陳主榮 之富邦銀行帳戶。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20至2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80,000元(20,000元4筆)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30至3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加宏店69,000元(20,000元3筆、9,000元1筆)⑴於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⑵匯款150,000元。⑶陳主榮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43分許高雄市○○○○○路000號/全家超高雄後新店80,000元(20,000元4筆)107年10月2日中午12時5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藍昌店70,000元(20,000元3筆、10,000元1筆)7 陳嘉斌 集團成員於107年10月2日下午5時30分許,打電話給在臺中市的陳嘉斌,佯稱為田裡甜購物網站的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需要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隨即另有集團成員在打電話給陳嘉斌,佯稱為元大銀行的客服人員,協助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陷於錯誤。⑴於107年10月2日下午6時5分許。⑵匯款29,987元。⑶ 徐于翔 (嗣改名為 王于翔 )之台新銀行107年10月2日下午6時19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自岡山分行動櫃員機65,000元(含其他不明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 林俊良 集團成員於107年10月2日下午4時23分,打電話給在嘉義市的林俊良,佯稱泳裝購物平台之人員,因設定為批發商而有重複扣款之情形云云,另有集團成員再聯繫林俊良,佯稱為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需要操作網路銀行,才可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⑴於107年10月2日下午6時29分許。⑵匯款3,412元。⑶徐于翔(嗣改名為王于翔)之台新銀行號帳戶。107年10月2日下午6時3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岡山平和店34,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 陳韋雯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18日晚上10時28分許,以電話聯繫陳韋雯,佯稱網路購物商品誤刷數量成為經銷商,應確認帳款云云,致使陳韋雯於錯誤,即依據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⑵匯款29,987元。⑶ 林詩謹 之合作金庫帳戶。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11分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藍昌店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12分同上10,005元10 甘宇勛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甘宇勛,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重複寄送,而有重複扣款之問題,應辦理止付轉帳云云,甘宇勛陷於錯誤,不疑有他,而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15分許。⑵匯款14,571元。⑶林詩謹之彰化銀行帳戶。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24分許高雄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藍昌店14,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 黃子凌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下午4時40分許,打電話給黃子凌,佯稱網路購買保健商品,而有重複扣款,需要解除扣款取消云云,致使黃子凌陷於錯誤,依據指示匯款。⑴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24分、37分、43分許。⑵分別匯款49,989、49,989、18,187元。⑶林詩謹之彰化銀行帳戶。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30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店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7年9月21下午5時31分同上20,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32分同上9,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44分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右昌店20,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44分同上20,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45分同上10,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47分同上19,000元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5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8,000元12 鍾辰英 (未提告)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下午5時22分許,以電話聯繫鍾辰英,佯稱網路購物使用貨到付款云云,致使鍾辰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35分、37分許。⑵匯款29,123元、6,013元(含手續費15元,匯入5,998元)。⑶林詩謹之合作金庫帳戶。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43分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3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45分同上5,000元13 徐若筑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下午6時34分許,打電話給徐若筑,佯稱網路購物商品有錯誤,應取消交易云云,致使徐若筑陷於錯誤,即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許。⑵匯款29,987、29,985元。⑶林詩謹之合作金庫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29分許高雄市○○區○○街0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盛昌店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30分許同上10,000元107年9月21日7時40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20,000元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40分許同上10,000元⑴於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45分許。⑵匯款29,985元。⑶ 徐嘉聲 之華南銀行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54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20,000元107年9月21日晚上7時56分許同上10,000元14 張文瑄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晚上6時52分許,打電話給張文瑄,對之佯稱網路購物嬰兒副食品,遭誤植金額,應取消訂單云云,張文瑄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18分許。⑵匯款29,987元。⑶ 林詩謹之元 大銀行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4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三山店)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42分許同上20,000元(其中10,000元為張文瑄所匯、10,000元為 廖月娥 所匯)15廖月娥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打電話給廖月娥,取得其信任後,致使廖月娥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21分許。⑵匯款49,989元。⑶林詩謹之元大銀行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4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三山店20,000元(其中1,0000元為張文瑄所匯、10,000元為廖月娥所匯)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42分許同上20,000元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43分許同上20,000元107年9月21日晚上9時48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右昌郵局900元(張文瑄、廖月娥匯入之款項零頭)⑴於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21分許。⑵匯款49,989元。⑶林詩謹之華南商銀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8時24分許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久昌店提領3次,分別為20,000元、20,000元、16 張敦富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1日晚上6時57分許,打電話給張敦富,對之佯稱網路購物拿錯簽收單據,應取消訂單云云,致使張敦富陷於錯誤,依據指示匯款。⑴107年9月21日晚上9時3分許。⑵匯款29,985元。⑶林詩謹之華南商銀帳戶。107年9月21日晚上9時6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1日晚上9時46分許同上10,000元17 黃于凌 (未提告)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8日下午4時24分許,打電話給黃于凌,對之佯稱網路購物的賣家,誤以其名義訂購商品,應確認款項有無匯出云云,致使黃于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9日晚上7時54分許。⑵匯款29,985元。⑶游善任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9月28日晚上7時59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市地區農會-右昌分部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年9月28日晚上8時許同上10,000元18 馬筱淇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8日下午5時18分許,打電話給馬筱淇,對之佯稱網路購買泳具,而出現重複訂購之情形,應取消訂購云云,致使馬筱淇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⑴於107年9月28日晚上8時31分、34分、37分許。⑵分別匯款69,983元、29,989元、69,989元。⑶ 張惟綸 之渣打銀行帳戶。107年9月28日晚上8時40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廣昌店提領3次,分別為20,000、20,000、2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107年9月28日晚上8時49分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提領6次,分別為20,000元(5次)、10,000元(1次)。⑴107年9月28日晚上11時51、59分許。⑵分別匯款49,989、49,989元(共2次)。⑶張惟綸之渣打銀行帳戶。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0分至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左營華夏郵局提領6次,每次均為20,000元。⑴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1分許。⑵匯款49,989元。⑶張惟綸之渣打銀行帳戶。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華珍店提領2次,20,000元、10,000元。⑴107年9月29日凌晨1時12分許。⑵匯款49,989元。⑶游善任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9月29日凌晨1時16至1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左營華夏郵局提領3次,分別為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9王 蔡翠惠 集團成員於107年10月中午12時許,打電話給 王蔡翠惠 ,對之佯稱為其胞弟,亟需用錢云云,致使王蔡翠惠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以 陳玉枝 的帳戶匯款至指定的帳戶。⑴107年10月3日中午12時7分許。⑵匯款12萬元。⑶徐于翔之合作金庫帳戶。107年10月3日下午1時46分至49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提領3次,每次均提領3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0 陳嘉煒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8日晚上6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陳嘉煒,佯稱其網路購物過程中,因作業人員之疏失,造成會連續扣款,需要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陳嘉煒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⑴107年9月28日晚上6時32分許。⑵匯款8,123元。⑶ 柯恩婷 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8日晚上6時40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蓮潭店提領8,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⑴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19分許。⑵匯款19,985元。⑶游善任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29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新勝店提領20,000元。21 江際全 集團成員於107年9月28日晚上9時27分許,打電話給江際全之女友,佯稱網路購物過程中,因為操作錯誤,而會被扣款,需重新操作自動櫃員機,才可以解除云云,致使江際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⑴107年9月28日晚上10時25分許。⑵匯款29,985元。⑶游善任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9月28日晚上10時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左營分行分2次提領,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蔣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⑴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7分許。⑵匯款30,000元。⑶柯恩婷之中華郵政帳戶。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1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南屏門市提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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