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益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益(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2年4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附表編號6至14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均應更正為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至14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5年5月23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表:受刑人李金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3日至同│102年4月4日│101年5月28日│││年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349號│字第17354號等│字第18159號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4830號│3066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2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更㈠字││判決││4830號│3066號│第104號││├────┼────────┼────────┼────────┤││判決│102年8月30日│105年3月2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979號│執字第4538號│執字第5732號│││(易科執畢)││(編號3至14業經│││││定應執行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判決││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32號│││(編號3至14業經定應執行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判決││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32號│││(編號3至14業經定應執行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7日│101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判決││第104號│第104號│第104號││├────┼────────┼────────┼────────┤││判決│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32號│││(編號3至14業經定應執行刑5年)│└────────┴──────────────────────────┘┌────────┬────────┬────────┬────────┐│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159號等│字第1815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4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104年度上更㈠字│││判決││第104號│第104號│││├────┼────────┼────────┼────────┤││判決│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32號││││(編號3至14業經定應執行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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