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13號聲請人 葉明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