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瑞皇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科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