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及五七七地號(重測前分別為林厝
段一四一地號及一四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五七五地號(重測前為林厝段
一四四之三地號)土地之界址為附圖所示之‵A、‵B、‵C、‵D、‵E、‵F、
‵G、‵H連線實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及五七七地號(重
測前分別為林厝段一四一地號及一四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五七五地
號(重測前為林厝段一四四之三地號)土地之界址為附圖所示之A、B、C、D
、E、F、G、H連線。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及五七七地號土
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五七五地號土地相鄰,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實施地籍圖重
測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