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甲○○間清
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6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臺幣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