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鈞豐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逾期第2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個月至第6
個月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