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違約金超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
伍元,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