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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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被告 羅文在 即孜郁企業社、曾美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丙○○、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