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榮治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