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訴字第42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2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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