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租佃關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胡公毅 即 胡月公 祭祀公業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終止租佃關係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呂自遠 (民國前00年0月000日生)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等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