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桃園縣復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蔡源富 最後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設桃法定代理人甲○○
住同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蔡源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許,在本院家事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二、陳報本件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之情形。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陳月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