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歐陽志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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