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1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偕同關係人 黃戴利 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