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吳天明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